二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责任
《电子商务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,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,具体分为两种情形。第一种是平台经营者有意为之、明知故犯,即:平台经营者确切地“知道”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,但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。第二种是平台内侵权行为明显而平台经营者应当注意到,即:平台经营者“应当知道”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,却视而不见、听之任之,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,例如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盗版商品或者假冒商标商品。
第四十五条还可能隐含第三种情形,即: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不容易发现(例如销售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改编的有关作品),不够明显,平台经营者仅有一般过失的,仅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,不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。但是,平台经营者如果收到知识产权人的通知,则“知道”了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,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,根据第四十二条二款的规定,应对知识产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。